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539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张肃公路2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146XG。
法定代表人:冯学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耀宏,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张掖市银龙金属围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34E。
法定代表人:常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国庆,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系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9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3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70620.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案件款30000元。剩余案件款40620.35元,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将本案剩余案件款40620.35元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