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75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2区张掖市银龙金属围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34E。
委托代理人:唐国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上头闸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上头闸村村委会综合楼1号。
法定代表人:郑鹏,系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9931L。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上头闸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上头闸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本案执行标的254690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40000元,下剩案件款于2023年起至2027年止,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42938元,共计履行214690元,将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有权将未给付的案件款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7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姚万彪
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