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盈丰劳务有限公司、张掖市康乐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2763号
原告:张掖市盈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2公里处下安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N7EP15。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康乐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俄博岭路西侧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9082991A。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2区张掖市银龙金属围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34E。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盈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康乐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需进一步核对账务”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后,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4月2日,原告以“经双方进一步核算账务,被告实际下欠工程款350000元未付”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同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1643.7元。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盈丰劳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盈丰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掖市盈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340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后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0065元。
审判员 孙  秀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