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2区张掖市银龙金属围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34E。
法定代表人:常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4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10000元,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40000元,下剩案件款70000元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于2022年1月15日前履行3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若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有权对本案下剩案款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