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723执746号之二
被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泽县沙河镇。
组织机构代码:71909797-4。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7120418092000507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8819.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7120418092000507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819.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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