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9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9097974T。
法定代表人:吴正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绪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赵自红,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8********。
被执行人:翟丽萍,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
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小鸭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
被执行人:朱彤,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乡小河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乡坝庙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自红、赵吉刚、翟丽萍、杨成、朱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自红、赵吉刚、翟丽萍、杨成、朱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21806元、执行费1727元,合计1235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P340000029285289的保单,被执行人杨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05622200S42000177232的保单,对杨成的保险合同强制解除,并对解除后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杨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05622200S42000177232保险合同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兰玉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曹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