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9097974T。
法定代表人:吴正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绪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赵自红,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
被执行人:赵吉刚,男,汉族,1996年6月2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96********。
被执行人:翟丽萍,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
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小鸭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41972********。
被执行人:朱彤,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乡小河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乡坝庙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098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自红、赵吉刚、翟丽萍、杨成、朱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121806元、执行费1727元,自动履行到位22290.65元,强制执行到位811.29元,下剩案件款98704.06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赵自红、赵吉刚、翟丽萍、朱彤在本院及甘州区法院有未履行完毕案件,欠外债较多,赵吉刚、朱彤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赵自红、翟丽萍在银行、保险、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吉刚在保险、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银行存有存款200元,现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出;被执行人杨成在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银行存有存款611.29元,现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出,其购买有保险,保险的现金价值为20890.65元,杨成交纳完毕保险的现金价值后本院未提取上述保险的现金价值;被执行人朱彤在银行、保险、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G123**的陕汽牌汽车、甘GD14**的中华牌汽车,现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购买有保险,保险的现金价值为1400元,***交纳完毕保险的现金价值后本院未提取上述保险的现金价值,其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GZ66**的江铃牌汽车,现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实际处置。本案下剩案件款赵自红、赵吉刚、翟丽萍、杨成、朱彤、***一直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将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且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