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383号
原告:**,男,汉族,住临泽县,电话133XX****XX。
被告: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9097974T。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晓 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