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辽0213行审237号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9号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食村G区3栋9号。
法定代表人:冷传明。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5]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被申请人在大连金州新区杏树街道柳家村占地修建办公楼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4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947平方米其他林地(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合计:28410元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9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4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所占用土地的类别为其他林地,勘测图纸显示其他林地为林地,并非耕地。申请人将其他林地作为基本农田予以处罚,并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应属事实认定不清,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并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5]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张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