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平安大街西段。注册号:130929000013241.
法定代表人:张成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法定代表人:赵永开,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成仁,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上诉人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成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等证据应对其真实性依法进行核实;如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可证实涉案长河中心广场悦河项目为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在上诉人提交的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系钟成仁签字,应进一步核实钟成仁与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从而确定上诉人与两个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予以退回。
审判长 : 陈 华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赵文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