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550646068T。
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01297N。
法定代表人:赵永开,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3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49641元及利息,执行费64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丛长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