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民初67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城关街道海洋社区邵亮屯。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延安南路396号。
法定代表:赵永开,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卉,男,197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兰店乡磨石房村磨西屯***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大连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作凤
审判员 李春艳
审判员 黄瑞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