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5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12-5。
法定代表人:展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全,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超,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松,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185.5元,由上诉人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瑛
审判员 季 烨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