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799976355,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木材市场申联钢管租赁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1MA0UPUX023,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木材大市场。
经营者李国远,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木材市场申联钢管租赁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博吉
审判员 于 伟
审判员 张积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艺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