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4285号
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799976355。
法定代表人:刘树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松,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生,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孔繁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忠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