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694号
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799976355。
法定代表人:刘树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松,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生,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孔繁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系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4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忠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