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60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710332084。
被告:大连新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庄河市栗子***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7255811H。
被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与被告大连新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