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新城区1号写字楼3楼。
法定代表人:谢忠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甘肃魏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孟志宏,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志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茜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谷元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清华
书 记 员 和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