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12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费192445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4490元。因被执行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854元。因被执行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甘012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泽三
审判员 魏永政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