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新城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谢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与被上诉人***就本案纠纷事宜已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军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谷元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达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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