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红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3350号
原告:***,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红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红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宋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