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民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船舱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审被告: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延伸路171号三楼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志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世纪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世纪建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与众志劳务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对新世纪建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也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情形,故其二者之间的欠资纠纷与新世纪建筑公司无关。二、新世纪建筑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且已向众志劳务公司结清工程劳务费用,一审判决新世纪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基础。三、本案欠资行为发生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之前,一审援引该条例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在新世纪建筑公司因胡国拾等人与众志劳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新世纪建筑公司与众志劳务公司劳务人员无法律关系,但本案中又认定新世纪建筑公司负有先行清偿工资的义务,明显存在矛盾。;;
**、**共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众志劳务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众志劳务公司立即向**、**支付劳务费41335.02元,新世纪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众志劳务公司和新世纪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众志劳务公司从新世纪建筑公司承包平凉世纪花园D区8号住宅楼及裙楼、地下车库工程劳务施工。2019年3月,**、**在该工地干活,前期工资由众志劳务公司直接发放。2019年6月起,由新世纪建筑公司按照众志劳务公司审核的工资表代发。2019年12月6日,**、**与众志劳务公司结算,确定欠付工资111335.02元。后新世纪建筑公司向**、**支付工资70000元,尚欠41335.02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众志劳务公司承包新世纪建筑公司承建的××区劳务工程后,雇佣**、**在该工地干活。**、**与众志劳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完成工作后,众志劳务公司已对工资核算确认,故对**、**要求众志劳务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结合本案,新世纪建筑公司承揽建设工程并将劳务分包后,其对分包单位众志劳务公司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新世纪建筑公司有先行清偿欠付**、**工资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合计41335.02元。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新世纪建筑公司补充提交众志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工程劳务费已结清;提供一审法院两份民事判决及本院另一份民事判决,证明与本案同类型案件均判决新世纪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质证认为,自2019年6月起新世纪建筑公司向**、**代发工资,判决书不能证明与新世纪建筑公司没有关系;对于承诺书,不能确定真假。经本院审查,三份民事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承诺书书写人为众志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未委托代理人参加二审询问发表质证意见,且无工程结算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确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新世纪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是否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众志劳务公司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包建筑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转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或者以分包名义转包建筑工程。违反上述规定,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于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本案中,众志劳务公司是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建筑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与新世纪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分包平凉世纪花园D区8号住宅楼及裙楼、地下车库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内容符合众志劳务公司的资质范围。该合同未违反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新世纪建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部分劳务报酬虽由新世纪建筑公司按照众志劳务公司审核的工资表代发,但不能由此认定新世纪建筑公司负有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义务。代发工资实为新世纪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据此,**、**要求新世纪建筑公司对其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制定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劳务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前,一审援引该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新世纪建筑公司与众志劳务公司共同清偿**、**劳务报酬,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新世纪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
二、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务报酬合计41335.02元;;;
三、驳回**、**要求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穆 雯
审 判 员 王晓良
审 判 员 岳学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丽红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