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5472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兴马镇余家坪村**农民,现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延伸路****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船舱街**/div>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志劳务公司)、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世纪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志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众志劳务公司、新世纪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919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在众志劳务公司承包的××区地下车库及主楼、裙楼和车道项目实施混凝土工程。**带领工人完工后,众志劳务公司尚欠**工程款69198元未付。现**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众志劳务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新世纪建筑公司辩称:1.**与新世纪建筑公司无法律关系,其要求支付工资无事实依据;新世纪建筑公司与众志劳务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平凉世纪花园D区8号住宅楼及裙楼、地下、地下车库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该公司工资均由众志劳务公司支付;众志劳务公司系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公司法人,其雇佣**在工地干活,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当要求众志劳务公司支付工资。2.新世纪建筑公司已经向众志劳务公司付清工程劳务费用,不再对众志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3.人民法院已经在其他案件中认定新世纪建筑公司与众志劳务公司劳务人员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一致性和公信力,本案不宜作出不同认定。4.众志劳务公司向新世纪建筑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下欠**劳务费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7日,新世纪建筑公司与众志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新世纪建筑公司将平凉世纪花园D区8号住宅楼及裙楼、地下、地下车库工程承包给众志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部分混凝土工程分包给**施工,**雇佣李红平等人施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3日与众志劳务公司进行了结算,众志劳务公司承诺于2020年5月至6月付清剩余工资44784.43元。另查明,2020年1月,众志劳务公司拖欠**混凝土班组工资24414元。
本院认为,**雇佣李红平等人在众志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并直接与众志劳务公司进行劳务费结算,其有权请求众志劳务公司支付班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带领工人完工后,劳务费金额由众志劳务公司通过工程结算单和工资表的方式进行核算确认,故对**要求众志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世纪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劳务分包资质的众志劳务公司,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带领工人在众志劳务公司分包的工程范围内进行施工,与新世纪建筑公司无劳动、劳务或分包等合同关系;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实施,案涉欠款发生在实施之前,该条例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新世纪建筑公司已结清众志劳务公司的工程款;故**要求新世纪建筑公司支付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众志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91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被告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冰  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琪琪
书 记 员     贺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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