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民再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双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0日,四川省通江县九层乡闫家垭村六组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果园路126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向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9日,四川省通江县九层乡苟家寨村三组农民(系原告**之妻),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果园路126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甘肃省崇信县锦屏镇东庄村东庄社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南路外贸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
被申请人: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延伸路171号三楼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某、**、平凉众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志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甘08民申2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世纪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在开庭前未向新世纪建筑公司送达传票,致该公司未参加庭审,剥夺了该公司的辩论权。2.新世纪建筑公司与众志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平凉世纪花园D区8#住宅楼及裙楼、地下车库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众志劳务公司。施工期间,新世纪建筑公司依约按工程进度向众志劳务公司付清了工程款,新世纪建筑公司不应对众志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生效,该条例在本案中不具有溯及力。请求:撤销(2020)甘0802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向某要求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的送达报告书记载,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新世纪建筑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过程中,多次尝试后未完成电子送达,于2020年10月16日向新世纪建筑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邮政物流信息虽显示邮件于2020年10月17日完成签收,但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回执联中,收件人栏空白,无签收人的签名及签收时间。一审法院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爱勤
审判员 高雁
审判员 高玉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梅
书记员 邵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