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2976号
原告:广州智格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40158808F。
法定代表人:邹月妹,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智格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于2018年3月23日已受理原告***与被告广州智格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从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州智格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