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406号
申请人: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NMP1N2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19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UNA4B,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54。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
被申请人: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1Q20B9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7幢2607、2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婼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