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406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NMP1N2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19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UNA4B,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54。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1Q20B9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7幢2607、2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34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3406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故应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婼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