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406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NMP1N2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19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UNA4B,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54。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1Q20B9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7幢2607、2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辰元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4元减半收取8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62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婼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