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1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号*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亮,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