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鼎润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93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鼎润劳务有限公司,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93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大连鼎润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鼎润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期限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