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3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西岗区香锦街6号1-1-7。
被执行人:***,男性,其他,住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72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