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网库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502民初821号
原告:广西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U。
法定代表人:陈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琳,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海网库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
原告广西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诉被告北海网库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王天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网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海网库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9058.78元(利息计算:以56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8日止,以后继续另计),以上合计65058.78元给原告广西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付款方式、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等原、被告的权利义务。
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效果图进行施工安装,工程按合同期竣工,被告已支付了24000元工程款,但余下工程款56000元仍未支付。2019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付尚欠的工程款,但被告收到函后,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那就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为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但被告却以多种理由拒绝,造成原告的工程款无法得以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原告宇通公司(承包人)与被告网库公司(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网库公司将中国电子北部湾信息港中国网库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宇通公司,工程内容为项目室内设计面积为327.43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室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安装室内矮柜,背景墙,二维码墙,办公室隔墙,洽谈室隔墙,珠宝高柜组合,圆弧形矮柜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签约合同价为8万元;付款方式:关于付款周的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完合同价款。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7月15日,原告宇通公司向被告网库公司发出《关于“中国电子北部湾信息港中国网库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款申请的报告》,载明:由我公司承建的贵单位“中国电子北部湾信息港中国网库室内装修”工程,本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贵公司已投入使用。截至目前,贵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支付我公司工程预付款24000元,目前未支付的工程款为56000元。我公司目前承建的项目多,资金周转压力大,还请贵公司谅解,还望贵公司尽早支付完本工程未付款项。
2017年8月2日,被告网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账支付24000元,摘要为:北海基地办公场地装修。附言:北海基地办公场地装修预付款24000元。原告主张其一直通过被告网库公司的员工向被告进行主张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亦不属于例外规定,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宇通公司与被告网库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主张其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对于原告的上述事实主张本院予以认可。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工期为20天,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完合同价款,现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款项5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确实会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均以5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海网库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均以5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86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警芳
人民陪审员  叶乾燕
人民陪审员  陈小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铭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