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7136号
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中心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81463。
负责人:连世忠,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丘号27-54-1号(南棉路366号站前街道办事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9691005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普兰店市。
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孔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