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民初11933号 原告:宋某某,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9691005XF,住址:大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1653.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