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91民初1639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大连经济开发区五彩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丘号**/div>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