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宇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来,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宇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23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X3TF3E。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来因与被上诉人宇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27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来上诉称,本案并非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款项实为工程款支付。上诉人作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因被上诉人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款,为及时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诉人被迫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采取借款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支取工程款。故案涉借款实为工程款的支付,双方间存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借款在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时需一并进行结算。本案不应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款协议》第十条第3款载明:“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即被上诉人一方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