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3851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3851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50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T02Y84)
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象山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92971364Y)
法定代表人:崔永明。
关于原告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赢公司)与被告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喆赢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喆赢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计1292元、保全费1120元,以上合计2412元,由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