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3851号
申请人: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50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T02Y84)
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象山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92971364Y)
法定代表人:崔永明。
关于申请人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赢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喆赢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义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喆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无锡市喆赢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