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5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Y1UYU9B,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苏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2K13895,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91393元。案件受理费4127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5797元由苏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9139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7元,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3009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2.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