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新兴区盛源线路金具经销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904民初624号之二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河间市行别营乡东大汗。
法定代表人:葛兴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盛源线路金具经销处,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华路279号。
负责人:***,该经销处经理。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新兴区盛源线路金具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0.00元,减半收取计39500.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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