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台河市新兴区盛源线路金具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904民初624号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河间市行别营乡东大汗。
法定代表人:葛兴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盛源线路金具经销处,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华路27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新兴区盛源线路金具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需等待鉴定结果,因此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鉴定申请,本案需要等待鉴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周亮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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