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与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3民初373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何朔大道与兴业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何军,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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