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告:郑州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57116339B,住所地郑州市荥阳中原西路槐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91400279P,住所地***产业集聚区河朔大道与兴业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何军,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原告***被告**、郑州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2020年7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