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3民初4575号
原告郑州市豫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豫和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豫和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郑州市豫和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位青杰
书记员 崔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