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3执70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英特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海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终3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海鸣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海鸣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65300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彩霞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