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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英特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3执705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英特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终3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海鸣名下有存款,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吴海鸣在交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存款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彩霞
书记员 鲍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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