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民终19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力恒搬运装卸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05号之十三。
经营者:何成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恒益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新风路4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力恒搬运装卸队、江门市恒益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徐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