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民初910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力恒搬运装卸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经营者:何成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彦,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东宏发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力恒搬运装卸队诉被告***、广东宏发宏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力恒搬运装卸队于2020年4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力恒搬运装卸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元,因诉前调解撤诉可按照受理费标准的25%收取,故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11.25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力恒搬运装卸队承担。
审 判 员 江继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芸菲
书 记 员 卢咏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