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91民初65号 原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2024年1月12日,原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