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鸿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松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50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鸿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42号608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玉门路215号3幢104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法莱雅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松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菲斯洛特酒庄(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1号路C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鸿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法莱雅酒庄有限公司、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菲斯洛特酒庄(烟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15096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53,51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四被告依据(2022)沪0107民初1509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松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法莱雅酒庄有限公司、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菲斯洛特酒庄(烟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